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虫草的通告
各虫草经营者:
为维护良好的虫草交易管理秩序,实现我县社会局势持续稳定,维护民族团结,规范虫草市场和流通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虫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虫草市场经营中出现抹重金属粉,向虫草内注射矿石,以提炼和蒸煮过的虫草药渣冒充虫草,以蚕蛹粘草等方式造假的违法行为。
二、严禁使用硫磺熏制等手段加工制作虫草。
三、从事虫草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缺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2)排斥和控制他人的正常虫草交易活动;(3)哄抬物价、互相串通垄断价格或垄断经营;(4)使用国家禁止、未经检查核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5)伪造、涂改虫草的采集年份和包装日期,伪造虫草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6)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7)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8)虫草收购者应当面结清虫草交易款项,不得拖欠虫草收购款,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准以任何借口骗取群众虫草。
四、销售虫草的个体商户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购销台帐、进货检查验收和质量承诺制度。销售虫草应当开具发票并如实填写品名、数量、价格等。
五、执法人员定期对县城虫草交易市场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虫草采集交易现场,实拖勘测、拍照、摄像等监督检查;(2)查验采集证、收购证、身份证、居住证、虫草采集责书和虫草交易责任书;(3)向有关单位、经营者和采集群众了解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薄等资料;(4)责令虫草采集人员停止违反采集管理的行为。
六、对出现以上违法行为的,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没收假冒伪劣虫草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投诉—5728173—
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五月七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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