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脱贫攻坚政策清单
(年)
目录
一、产业扶持二、易地搬迁三、教育支持四、生态补偿五、就业创业六、兜底保障七、医疗救助八、危房改造九、贴息贷款补助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十一、资金保障
一、产业扶持(杨鹏毅张刚-)
类别
补助标准
政策出处
“三变”改革发展产业
以“三变”改革为切入点发展产业,给予村集体2万元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宣传培训、发放证书等启动资金。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种植业
粮食和经济作物
贫困户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1亩补助元(5亩以下不补,种植中药材按照中药材补助标准执行),最高补助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苹果、核桃等经济林果
1亩补助0元(贫困户5亩以下不补,非贫困户20亩以下不补);贫困户、非贫困户连片种植5亩以上,提质增效苹果园、核桃园和低产改造红枣园等经济林果(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每亩补助元;最高补助0元。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新建标准化果园(经济林果验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集中连片新建标准化果园(贫困户5亩以上,非贫困户20亩以上),1亩补助元,其中,土地整理元、栽植管护0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50-亩,安排集雨窖,配果园微耕机一台。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亩及以上,建设容积方的引水工程一处,补助10万元;配套多功能果园管理机一套,安排生产用电、安装变压器,补助10万元;宽4米、厚0.18米的生产道路硬化(水泥路)每公里补助40万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新建设施大棚
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新建标准日光温室大棚的(60m×8m×3m,采用水肥一体化滴灌技术),1-5棚,每棚补助4万元;6-10棚,每棚补助5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6万元。达不到标准棚或超出标准棚建设要求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给予补助,非贫困户新建日光温室大棚需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新建拱棚(钢架结构)(50m×3m×1.8m),1-10棚,每棚补助0.3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0.4万元。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新建拱棚(钢架结构)(50m×4m×2m),1-10棚,每棚补助0.5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0.6万元。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建设拱棚(钢架结构)(50m×5m×2.5m),1-10棚,每棚补助0.7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0.8万元。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建设拱棚(钢架结构)(50m×6m×2.5m),1-10棚,每棚补助0.9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1万元。达不到或超出标准棚建设要求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给予补助,非贫困户新建拱棚需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新建农业园区(由县政府认定)
贫困户联户(不少于3户)新建农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亩以上,给予园区补助10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亩以上,给予园区补助6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需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贫困户、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亩以上,给予补助15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需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贫困户、非贫困户新建农业流转土地面积0亩以上,给予补助20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需带动贫困户8户以上);贫困户、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亩以上,给予补助30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需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已建成农业园区
提升、巩固、完善已建成农业园区配套设施,每个省级园区补助30万元(长年务工扶持贫困户10户以上),市级园区补助20万元(长年务工扶持贫困户8户以上),县级园区补助10万元(长年务工扶持贫困户5户以上)。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食用菌
贫困户、非贫困户种植食用菌,1袋补助2元(0袋以下不补),每户最高补助元;贫困户、非贫困户建设食用菌大棚(钢架结构)(45m×8m×3.5m),采用希腊进口PEP薄膜,每棚补助5万元;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中药材
贫困户种植1亩补助元(5亩以下不补);贫困户、非贫困户50亩以上机械化作业整地(修宽幅梯田宽6米以上),1亩补助1元,其中土地整理元,栽植管护元。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蚕桑产业
在全县范围内,贫困户新建桑园(贫困户5亩以上,非贫困户20亩以上),整理5m以上宽条梯田,亩栽桑树株(株行距1.5m×2.0m),品种自定(嫁接苗),每亩补助土地整理费元,苗木及栽植等费用元。每养蚕一张补助蚕种及药剂等费用元。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淤地坝除险加固补助
小型淤地坝每座补助除险加固资金2万元、中型淤地坝补助除险加固资金5万元,不足部分由受益村自筹解决。存在严重隐患的由水务局申请上级资金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处理。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养殖业
家庭养殖
贫困户养羊每只补助元(20只以下不补)、养猪每头补助元(20头以下不补)、养家禽每只补助5元(50只以下不补)、养大家畜每头补助0元(2头以下不补)、养兔每只补助10元(只以下不补);非贫困户养羊每只补助50元(50只以下不补)、养猪每头补助50元(头以下不补)、养家禽每只补助2元(0只以下不补)、养大家畜每头补助元(10头以下不补)、养兔每只补助5元(只以下不补)。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贫困户、非贫困户每户最高补助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生猪规模养殖
本县养殖企业新建存栏能繁母猪在0头以上,并配套相应育肥圈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环保要求,经畜牧等部门验收合格,参照“双胞胎”集团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生猪育肥场
对新建存栏0头标准化猪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照双胞胎集团生猪代养模式,与养殖企业签订代养协议,打包建档立卡贫困户50户(每户入股元),保证从每头代养费中提取50元作为贫困户股金分红,经畜牧等部门验收合格,按照猪舍建设成本的1/3给予奖补。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肉羊养殖
在各镇(中心)政府的指导监管下,贫困户采用绥德县山阳牧业等合作社“合作社+贫困户”扶贫产业发展模式,合作社羊场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每户补助产业扶贫资金元作为本金拨付合作社,合作社全部购置成年肉用种羊发放给贫困户养殖,种羊产下的羔羊,合作社适时(≥25公斤/只)以不低于市场价回收(保底元/只)。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肉羊规模养殖
新建存栏只以上的规模养羊场,每只羊活动场地不少于6㎡,达到羊舍标准化建设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带动贫困户20户以上,经畜牧部门会同镇政府(中心)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白绒山羊种羊场
新建存栏基础母羊在只以上的种羊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环保要求,经验收合格,按照总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同时打包户贫困户、非贫困户,每户元(2♀+1♂)用于种羊推广。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依据绥德县人民政府与江西省双胞胎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协议,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绥德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建设存栏2万头母猪扩繁场项目“四通一平”建设。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手工艺作坊
配股扶持
鼓励贫困户(户籍所在地域内)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等配股,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等签订协议,且有具体分红方案。按照每户贫困户元直接以原始股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参与分红。要求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为合法的市场主体,并成立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公开账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等长期带动帮扶贫困户,前三年分别以入股股金的20%、20%、30%予以分红,每年12月底前以银行打卡形式兑现分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补。配股优先与大型龙头企业、绥德籍返乡创业的A型企业签订协议。备注:历年已配股的,不可重复配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的资质需在镇(中心)政府备案。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乡村旅游
(1)对现有生态休闲园、农业采摘园、产业园、产业合作社景区,通过产生经济效益的旅游业态项目规划方案,可解决部分贫困户就业,根据带动贫困户具体收入情况,给予景区补助同等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景区道路提升、美化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申报创建国家3A级景区成功的单位,奖励万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2)对乡村旅游示范村,为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给予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为旅游贫困村张家砭镇郝家桥村、枣林坪镇西河驿村、张家砭镇马家洼村、白家硷镇贺家石村(王家峁)4个村建设旅游厕所,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3)贫困户创办乡村旅游农家乐的,经营管理和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按规定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证,取得营业执照,成功运营6个月及以上,且投资金额高于补助资金的给予扶持补助。个别生产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被当地政府列为典型示范推广模式的,经县文旅局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认定证明后,扶持金额可以适当增加,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无县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证明的不得提高补助标准)。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一村一品
以村集体为单位,发展一项特色品牌主导产业的,按照本细则相关产业的“一村一品”政策组织实施,贫困户补助办法参照“一村一品”相关政策。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光伏产业
年国企合力团陕西省国网电力公司通过解决我县光伏扶贫项目的接入和消纳来助力脱贫攻坚,我县计划建设7个村级联建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30千瓦,总投资2.31亿元,涉及82个贫困村。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合作社及创新举措
1.贫困户自发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或加工业,当年吸纳贫困户入社10户及以上,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有长远发展前景,形成稳定带动增收机制的,奖励1万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2.贫困户在从事种养加工等经营活动中,能创新某项技术和模式,并将其推广,经镇(中心)认定,报县脱贫办批准的,带动5户及以上的奖励元,10户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电商扶贫
对兴办电商销售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及其他增收手工业的,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购置电脑、电视、桌椅等必要设施,注册并成功运营三个月以上且销售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补助1万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技能培训
对贫困户参加电气焊、钳工、汽车维修、汽车驾驶、电工计算机维修、家电维修、宾馆酒店服务、餐厅服务、家政保洁等类培训,有效课时达到80课时及以上的(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驾驶类培训人员、取得驾驶证的;外出务工的贫困户取得培训证书,3个月内实现就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小微创业扶持
扶持小型、微型、家庭及个体市场主体(含离开本村无法从事种养殖产业、外出在中小城市或集镇发展的小微创业贫困户),发展各类农产品、生产品和生活用品上的小加工、小运输、小商铺(含摊点)、小吃部、小旅店、小工队、小修理以及家政、物业、配送、代理通信、影像、流动餐饮、流动商车等。要求:有固定场所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一年内,从事本主体营业时间在半年以上;在县内或县外营业均可,营业收入应超过1.5万元(超过半年打工收入);需要市场准入的创业或关乎民生方面的产业,以及对社会及民生有明显影响的生产经营主体,要有相关准入证件。个别生产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被当地政府列为典型示范推广模式的,经县人社局(创业办)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认定证明后,扶持金额可以适当增加,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无县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证明的不得提高补助标准。)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内生动力及村规民约激励
1.鼓励村民遵守村规民约,赡养老人、爱护儿童、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见义勇为,维护村容村貌,爱护公共卫生,对当年被县、镇(中心)、村三级评选为“好儿媳、好婆婆、贤内助、好公民”的贫困户给予奖励。按照县、镇(中心)、村三级评选标准,分别给予元、0元、0元的产业项目奖励资金。对县、镇(中心)、村三级评选名额应严格控制,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2.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对依靠自身勤劳经营脱贫不要国家补助的,达到脱贫标准的“自强脱贫户”一次性奖励项目资金0元。
《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绥脱贫发〔〕37号
备注
扶持对象及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以“三变”改革为抓手,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土地、资金等资产入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档立卡贫困户;
历年已脱贫户,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精神,攻坚期内相关扶持政策保持不变,保证其巩固脱贫,“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脱贫不享受政策”的除外;
联户(贫困户+贫困户、贫困户+非贫困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且达到一定规模的。
二、易地搬迁(徐向国13849115刘婷138969790-)
安置方式
安置面积
补助资金
自筹资金
产业就业
政策出处
集中安置
(敬老院)
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建房以人均20平方米为主导,最高不超过25平方米。
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
人均不超过2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
实施搬迁后,各部门的脱贫攻坚其他政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将产业扶贫、教育扶贫、转移就业扶贫等精准扶贫工程与易地扶贫搬迁有机结合,在产业发展、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搬迁对象支持,不能因为搬迁群众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而将其排除在外。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凝聚工作合力,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81号)
三、教育扶贫(延海*刘永升-)
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
资金分担
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不超过:本专科元、研究生0元
校园地助学贷款:在本省就读的学生贷款贴息,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承担,14%风险补偿金由省、市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外省及中央高校就读的学生贷款贴息及15%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学生贷款贴息,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省财政与市财政承担,15%风险补偿金中央与省、市财政各承担50%。
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参*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退役复学学生、直招士官。
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专科元、研究生0元
中央财政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专科元、研究生0元
中央财政
国家奖学金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元/生·学年
中央财政
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元/生·学年
中央与省8:2
国家助学金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别困难:3元/生·学年;一般困难:2元/生·学年
中央与省8:2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省(区、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0元。
中央财政
精准资助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0元/生·学年
3元来源于国家助学金,2元由学校从6%教育事业收入中支出。
扶贫助学补助
考入高职学校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一次性补助0元
省级财政
困难学生生活补贴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生每学年元
省级财政
学校资助
由各学校提取事业收入的6%用于资助学生。
包含承担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高于助学贷款限额和精准资助标准部分。
学校
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0元/生·年
中央与省8:2
免学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中职学校综合高中班、短训班、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以及艺术类相关表演(不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在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免除学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免学费,民办学校学费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学费。
中央每生每年0元,不足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进行配套。
扶贫助学补助
全日制正式学籍建档立卡家庭在校学生。
一次性补助0元
省级财政
困难学生生活补贴
全日制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每生每学年元
省级财政
顶岗实习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
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企业
学校资助
由各学校提留专门资金资助学生。
学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金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困2元/生?年
贫困1元/生?年
中、省、市县按8:1:1分担。
免学费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省级标准化高中0元/生·年;城市高中元/生·年;农村高中元/生·年
省属学校及部属高校附中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其中,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
学校资助
由各学校提留专门资金奖助学生。
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免学杂费
所有学生
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免费教科书
所有学生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
中央财政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小学0元/生·年、初中元/生·年(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一年按天计算)。
中央与市县5:5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学前一年免保教费
学前一年幼儿
元/生·年
省与市县8:2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元/生·年(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天计算)。
省与市县5:5
四、生态补偿(马常利15801218薛红岗-)
类
别
政策标准
政策出处
1.农村护林员
元/人·月(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绥政林字〔〕25号《绥德县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重新选聘工作的紧急通知》
《绥德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
2.退耕还林
元/亩(第一年每亩元,第三年每亩元,第五年每亩元)
《陕西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五、就业创业(王战荣郝海*189081390-)
类别
政策标准
政策出处
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不少于80课时时,补贴标准每人不超元(可根据课时比例予以补贴。培训后取得证书未就业给予60%补贴,取证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给予补贴)。2.创业培训不少于课时,取得证书未就业,每人补贴元,取得证书并在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每人补0元。3.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学徒按每人0元补贴,技师按每人0元补贴。
4.考入职业技术院校(高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0元。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见习,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元,人身意外险每月20元,补贴不超过6个月。企业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给予每人0元留用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
本县区域内(学籍)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低保、或本人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0元。
职业介绍补贴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两类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用人单位与介绍人员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每人元补贴(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为元)。补贴发放在受理后15日内完成。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跨地区转移人员)
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持有效票据或劳动合同,给予每人每年不超元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每人补贴0元。
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补贴
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六、兜底保障(赵凌峰13841安斌-)
类别
补助标准
政策出处
一、农村低保
1.基本补贴
一类
低保金元/人·月。
绥政民发〔〕57号、绥脱贫发〔〕4号。
二类
低保金元/人·月。
三类
低保金元/人·月。
四类
低保金80元/人·月。
取暖费
元/人·年。
2.分类施保补贴(救助对象若同时符合8项中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只享受一种)
①1级残疾
元/人·月(听力言语除外)
陕民发〔〕33号和《榆林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②2-3级残疾
90元/人·月(精神残疾除外)
③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元/人·月
④哺乳期妇女
元/人·月
⑤14岁以下儿童
90元/人·月
⑥70岁以上老人
60元/人·月
⑦离异单亲家庭18岁以下未成年人
90元/人·月
⑧一方死亡单亲家庭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1.集中供养
元/人·月。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榆政民发〔〕41号)
2.分散供养
元/人·月。
3.取暖费
元/户·年。
三、孤儿
生活补助
元/人·月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生活补助
元/人·月
五、残疾人补贴
1.困难残疾人(绥德户籍且有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
一级
60元/人·月(18岁以下儿童,元/人·月)、护理补贴元/人元(听力、言语残疾除外)
《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发放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榆政民发〔〕41号)
二级
60元/人·月(18岁以下儿童,元/人·月),护理补贴80元/人元(听力、言语残疾除外)
三级
60元/人·月(18岁以下儿童,元/人·月)
2.重度残疾人(绥德户籍且有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且经常需照护)
元/人·月
六、民政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全额救助。
《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和《绥德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实施方案》
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
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70%比例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2万元。
门诊救助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自付门诊费用全额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
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自付门诊费用超过城市低保标准3个月的(1元),超过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救助累计不超过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6元);需要放化疗和透析治疗的,同一年度内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资助参合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
个人应缴纳的参合参保费用全额资助
兜底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报付比例达不到90%的县级予以兜底救助,确保住院实际报付比例达90%以上。
七、医疗救助(常真18101077高伟132090410-)
办法
补助和救助对象
救助政策
政策出处
医
疗
报
销
、
民
政
救
助
兜
底
1.门诊费报销
一般普通疾病
(1)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全额报销。
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卫计发〔〕号)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保障水平的通知(榆合疗组发[]2号)
(2)乡镇卫生院按80%、村卫生室按照9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元。
慢性病
Ⅰ类慢性病年度封顶2.4万元(恶性肿瘤等6种),Ⅱ类慢性病年度封顶0元(肾病综合征等4种)Ⅲ类慢性病年度封顶2元(高血压、糖尿病等35种)Ⅳ类慢性病年度封顶元(肝硬化代偿期、布氏病),Ⅴ类慢性病年度封顶元(3种),报销比例:市内一级为70%、市内二级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5%。
2.住院费报销
(1)取消押金(县、医院住院免交押金)。
(2)医院取消起付线,按95%比例报销;医院起付线为元,按90%比例报销;医院起付线为1元,按68%比例报销;医院起付线为0元,按75%比例报销;医院起付线为0元,按65%比例报销;医院起付线为0元,按70%比例报销;医院起付线为元,按50%比例报销;报销封顶线15万元。
(3)参合贫困人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和终末期肾病等11种大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实行定点救治、按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并提高额内新农合补助比例,医院按85%、医院按80%,医院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
(4)在已有运动疗法等9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础上,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贫困人口新农合报销范围。
3.大病保险报销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政策,起付线为0元,按30%比例报销;3万至5万,按40%比例报销;5万至10万,按50%比例报销;10万至15万,按55%比例报销;15万至20万,按60%比例报销;20万以上,按65%比例报销;报销封顶线55万元。
4.兜底医疗救助
剩余费用由民政救助和县兜底保障资金等予以兜底保障,确保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90%以上。
八、危房改造(雷奋勇马树财-)
类
别
补助标准
政策出处
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
C级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补助标准:每户不超1元。
暂时按照《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通知》(绥政办发〔〕号)文件执行
D级危房改造(拆除重建)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中、省、市、县四级补助之和。
(1)1人户:新建或重建1间房(建筑面积30m2以下、不低于20m2),每户补助25元-00元。
(2)2人户:新建或重建2间房(建筑面积30m2-40m2),每户补助00元-3元。
(3)3人户:新建或重建3间房(建筑面积40m2-60m2),每户补助3元-00元。
(4)4人以上户:新建或重建4间以上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18m2、不低于13m2),每户补助00元-40元。
(5)如改造户新建或重建房屋未按上述标准执行,所改造房屋面积低于标准面积的,按实际改造面积补助;所改造房屋面积高于标准面积的,按上述标准面积补助。
(6)如改造户需租赁住房居住,每户租赁不超两孔窑洞(或两间房),每孔窑洞(房)每月补助50元,一次性发放4年补助,从年至年12月31日止。
(7)如改造户需置换房屋居住的,按新建户补助标准执行。
五保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1人户改造面积不超30m2,2人户面积不超40m2,改造资金由政府统筹解决。
九、贴息贷款补助(白海洋18127480薛宝琦293312-)
类别
贴息补助
政策出处
个户自我脱贫贷
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财政予以全额贴息。
绥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绥德县金融扶贫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绥脱贫发〔〕号)
联户发展脱贫贷
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财政予以全额贴息。
大户带动脱贫贷
担保、抵押及利息按照银行政策执行,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贫困户有安全住房,有安全饮水;贫困村村村通沥青(水泥)路,全部户家庭有安全饮水,电力入户率达到%,有标准化村卫生室;全县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达到9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电力入户率达到%,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
十一、资金保障
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筹集、安排、管理审核和绩效考评;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全力保障全县涉农资金的统筹安排与协调。加强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长按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