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年产业扶贫实施细则(试行)
(摘抄)
一、目标任务
到年全县围绕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山地苹果和设施农业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型扶贫产业,拓展“订单农业”,努力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业”格局,确保全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户根据自身特长和意愿建起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中长期产业,抓好“产业覆盖、精准帮扶、联结机制”三个关键,培育各具特色的扶贫支柱产业,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三、扶持对象及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以“三变”改革为抓手,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土地、资金等资产入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历年已脱贫户,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精神,攻坚期内相关扶持政策保持不变,保证其巩固脱贫,“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脱贫不享受政策”的除外;联户(贫困户+贫困户、贫困户+非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且达到一定规模的。
四、产业扶贫补助标准
(一)“三变”改革发展产业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村集体经济,以“三变”改革为切入点发展产业,给予村集体2万元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宣传培训、发放证书等启动资金。产业奖补按照种植业、养殖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手工艺作坊、一村一品、光伏产业等本细则的奖补办法给予补助。
(二)种植业
1.粮食和经济作物。贫困户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1亩补助元(5亩以下不补,种植中药材按照中药材补助标准执行),最高补助元。
2.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流转的土地栽植经济林果,1亩补助0元(贫困户5亩以下不补,非贫困户20亩以下不补);贫困户、非贫困户连片种植5亩以上,提质增效苹果园、核桃园和低产改造红枣园等经济林果(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每亩补助元;最高补助0元。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
3.新建标准化果园(经济林果验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集中连片新建标准化果园(贫困户5亩以上,非贫困户20亩以上),1亩补助元,其中,土地整理元、栽植管护0元。
50-亩,安排集雨窖,配果园微耕机一台。
亩及以上,建设容积方的引水工程一处,补助10万元;配套多功能果园管理机一套,安排生产用电、安装变压器,补助10万元;宽4米、厚0.18米的生产道路硬化(水泥路)每公里补助40万元。
4.新建设施大棚。
(1)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新建标准日光温室大棚的(60m×8m×3m,采用水肥一体化滴灌技术),1-5棚,每棚补助4万元;6-10棚,每棚补助5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6万元。达不到标准棚或超出标准棚建设要求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给予补助,非贫困户新建日光温室大棚需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
(2)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新建拱棚(钢架结构)(50m×3m×1.8m),1-10棚,每棚补助0.3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0.4万元。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新建拱棚(钢架结构)(50m×4m×2m),1-10棚,每棚补助0.5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0.6万元。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建设拱棚(钢架结构)(50m×5m×2.5m),1-10棚,每棚补助0.7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0.8万元。贫困户、非贫困户集中连片建设拱棚(钢架结构)(50m×6m×2.5m),1-10棚,每棚补助0.9万元;11棚及以上,每棚补助1万元。达不到或超出标准棚建设要求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给予补助,非贫困户新建拱棚需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
5.新建农业园区(由县政府认定)。
贫困户联户(不少于3户)新建农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亩以上,给予园区补助10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亩以上,给予园区补助6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需带动贫困户3户以上);贫困户、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亩以上,给予补助15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需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贫困户、非贫困户新建农业流转土地面积0亩以上,给予补助20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需带动贫困户8户以上);贫困户、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亩以上,给予补助30万元(非贫困户新建农业园区需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
6.已建成农业园区。
提升、巩固、完善已建成农业园区配套设施,每个省级园区补助30万元(长年务工扶持贫困户10户以上),市级园区补助20万元(长年务工扶持贫困户8户以上),县级园区补助10万元(长年务工扶持贫困户5户以上)。
7.食用菌。
贫困户、非贫困户种植食用菌,1袋补助2元(0袋以下不补),每户最高补助元;贫困户、非贫困户建设食用菌大棚(钢架结构)(45m×8m×3.5m),采用希腊进口PEP薄膜,每棚补助5万元;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
8.中药材。
贫困户种植1亩补助元(5亩以下不补);贫困户、非贫困户50亩以上机械化作业整地(修宽幅梯田宽6米以上),1亩补助1元,其中土地整理元,栽植管护元。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
9.蚕桑产业。
在全县范围内,贫困户新建桑园(贫困户5亩以上,非贫困户20亩以上),整理5m以上宽条梯田,亩栽桑树株(株行距1.5m*2.0m),品种自定(嫁接苗),每亩补助土地整理费元,苗木及栽植等费用元。每养蚕一张补助蚕种及药剂等费用元。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
10.淤地坝除险加固补助。
为确保我县淤地坝安全做到防微杜渐。各村存在微小隐患的淤地坝,由村里自行修补;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淤地坝,由县水务局确定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方案,属地镇、村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完成后,经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县财政统一予以补助。小型淤地坝每座补助除险加固资金2万元、中型淤地坝补助除险加固资金5万元,不足部分由受益村自筹解决。存在严重隐患的由水务局申请上级资金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处理。
(三)养殖业
1.家庭养殖。
贫困户养羊每只补助元(20只以下不补)、养猪每头补助元(20头以下不补)、养家禽每只补助5元(50只以下不补)、养大家畜每头补助0元(2头以下不补)、养兔每只补助10元(只以下不补);非贫困户养羊每只补助50元(50只以下不补)、养猪每头补助50元(头以下不补)、养家禽每只补助2元(0只以下不补)、养大家畜每头补助元(10头以下不补)、养兔每只补助5元(只以下不补)。非贫困户享受产业扶持需带动贫困户2户以上。贫困户、非贫困户每户最高补助元。
2.生猪规模养殖。
本县养殖企业新建存栏能繁母猪在0头以上,并配套相应育肥圈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环保要求,经畜牧等部门验收合格,参照“双胞胎”集团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3.生猪育肥场。
对新建存栏0头标准化猪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照双胞胎集团生猪代养模式,与养殖企业签订代养协议,打包建档立卡贫困户50户(每户入股元),保证从每头代养费中提取50元作为贫困户股金分红,经畜牧等部门验收合格,按照猪舍建设成本的1/3给予奖补。
4.肉羊养殖。
在各镇(中心)政府的指导监管下,贫困户采用绥德县山阳牧业等合作社“合作社+贫困户”扶贫产业发展模式,合作社羊场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每户补助产业扶贫资金元作为本金拨付合作社,合作社全部购置成年肉用种羊发放给贫困户养殖,种羊产下的羔羊,合作社适时(≥25公斤/只)以不低于市场价回收(保底元/只)。
5.肉羊规模养殖。
新建存栏只以上的规模养羊场,每只羊活动场地不少于6㎡,达到羊舍标准化建设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带动贫困户20户以上,经畜牧部门会同镇政府(中心)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30万元。
6.白绒山羊种羊场。
新建存栏基础母羊在只以上的种羊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环保要求,经验收合格,按照总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同时打包户贫困户、非贫困户,每户元(2♀+1♂)用于种羊推广。
7.依据绥德县人民政府与江西省双胞胎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协议,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绥德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建设存栏2万头母猪扩繁场项目“四通一平”建设。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手工艺作坊
1.配股扶持。
鼓励贫困户(户籍所在地域内)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等配股,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等签订协议,且有具体分红方案。按照每户贫困户元直接以原始股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参与分红。要求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为合法的市场主体,并成立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公开账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等长期带动帮扶贫困户,前三年分别以入股股金的20%、20%、30%予以分红,每年12月底前以银行打卡形式兑现分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补。配股优先与大型龙头企业、绥德籍返乡创业的A型企业签订协议。
备注:历年已配股的,不可重复配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工艺作坊的资质需在镇(中心)政府备案。
2.乡村旅游。
(1)对现有生态休闲园、农业采摘园、产业园、产业合作社景区,通过产生经济效益的旅游业态项目规划方案,可解决部分贫困户就业,根据带动贫困户具体收入情况,给予景区补助同等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景区道路提升、美化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申报创建国家3A级景区成功的单位,奖励万元。
(2)对乡村旅游示范村,为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给予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为旅游贫困村张家砭镇郝家桥村、枣林坪镇西河驿村、张家砭镇马家洼村、白家硷镇贺家石村(王家峁)4个村建设旅游厕所,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
(3)贫困户创办乡村旅游农家乐的,经营管理和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按规定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证,取得营业执照,成功运营6个月及以上,且投资金额高于补助资金的给予扶持补助。个别生产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被当地政府列为典型示范推广模式的,经县文旅局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认定证明后,扶持金额可以适当增加,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无县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证明的不得提高补助标准)。
(五)一村一品
以村集体为单位,发展一项特色品牌主导产业的,按照本细则相关产业的“一村一品”政策组织实施,贫困户补助办法参照“一村一品”相关政策。
(六)光伏产业
年国企合力团陕西省国网电力公司通过解决我县光伏扶贫项目的接入和消纳来助力脱贫攻坚,我县计划建设7个村级联建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30千瓦,总投资2.31亿元,涉及82个贫困村。
(七)合作社及创新举措
1.贫困户自发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或加工业,当年吸纳贫困户入社10户及以上,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有长远发展前景,形成稳定带动增收机制的,奖励1万元。
2.贫困户在从事种养加工等经营活动中,能创新某项技术和模式,并将其推广,经镇(中心)认定,报县脱贫办批准的,带动5户及以上的奖励元,10户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
(八)电商扶贫
对兴办电商销售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及其他增收手工业的,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购置电脑、电视、桌椅等必要设施,注册并成功运营三个月以上且销售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补助1万元。
(九)技能培训
对贫困户参加电气焊、钳工、汽车维修、汽车驾驶、电工计算机维修、家电维修、宾馆酒店服务、餐厅服务、家政保洁等类培训,有效课时达到80课时及以上的(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驾驶类培训人员、取得驾驶证的;外出务工的贫困户取得培训证书,3个月内实现就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十)小微创业扶持
扶持小型、微型、家庭及个体市场主体(含离开本村无法从事种养殖产业、外出在中小城市或集镇发展的小微创业贫困户),发展各类农产品、生产品和生活用品上的小加工、小运输、小商铺(含摊点)、小吃部、小旅店、小工队、小修理以及家政、物业、配送、代理通信、影像、流动餐饮、流动商车等。要求:有固定场所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一年内,从事本主体营业时间在半年以上;在县内或县外营业均可,营业收入应超过1.5万元(超过半年打工收入);需要市场准入的创业或关乎民生方面的产业,以及对社会及民生有明显影响的生产经营主体,要有相关准入证件。个别生产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被当地政府列为典型示范推广模式的,经县人社局(创业办)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认定证明后,扶持金额可以适当增加,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无县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证明的不得提高补助标准。)
(十一)内生动力及村规民约激励
1.鼓励村民遵守村规民约,赡养老人、爱护儿童、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见义勇为,维护村容村貌,爱护公共卫生,对当年被县、镇(中心)、村三级评选为“好儿媳、好婆婆、贤内助、好公民”的贫困户给予奖励。按照县、镇(中心)、村三级评选标准,分别给予元、0元、0元的产业项目奖励资金。对县、镇(中心)、村三级评选名额应严格控制,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2.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对依靠自身勤劳经营脱贫不要国家补助的,达到脱贫标准的“自强脱贫户”一次性奖励项目资金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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