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首个跨省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发布
10月9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据悉,这是我国首个跨省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既要最大限度做好与国家、一市两省现行目录的有机衔接,又要尽可能消除差异、因地制宜整合制定示范区内统一的核准目录。
《示范区核准目录》的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两个‘不变’、跨省授权,属地管理、权限统一”的原则,即:一是示范区内涉及国家核准的项目权限不变,仍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是示范区内涉及省级核准的非跨省(市)域项目权限不变,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属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是除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涉及跨省(市)域投资项目授权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共涉及19项核准事项。四是对示范区内省级以下核准权限,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共有12项核准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坚持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除国家明确要求保留在省级,不得下放的核准事项外,非跨界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
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唐晓东表示,下一步,示范区执委会将会同两区一县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区核准目录》要求,切实做好示范区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执委会会同或委托两区一县相关执法部门推进联合监管,以属地监管为主,强化两区一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是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结合一市两省“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最多跑一次”的经验,归集示范区的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三是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探索推进固定资产投资跨区域一体化管理,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2.长三角地区职工疗休养基地互认共享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在安徽泾县签订《长三角地区职工疗休养基地互认共享协议》,长三角地区开启职工疗休养“共享模式”。
据悉,长三角地区的工会组织将全面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交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交流机制,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长三角地区职工疗休养基地管理和服务规范。
根据协议,长三角地区将打造一批具有工会特色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定期发布优质职工疗休养基地名录,推出主题鲜明的职工疗休养特色线路。长三角地区的工会组织将以职工疗休养基地为平台,相互提供规范、优质的职工疗休养资源服务。
(一)上海市: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9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10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对公路的管养和服务水平作了提升、完善。首先,要求公路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城镇化地区的公路路段按规定设置人行道、照明和排水设施等具体衔接措施。其次,公路应按照标准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对易受积水影响的地下通道等路段,应当设置防汛警示标志,同时将设置监控、通信等附属设施的要求从高速公路扩展到一级公路。第三,要求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公路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设置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服务设施,并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针对公路反复开挖,同时挖掘后修复水平低、修复后路况较差的情况,条例明确由市道路运输或者区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并优先安排综合据路工程,同时增加掘路施工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路损坏,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条例明确,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本市相关管理部门与长三角相关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协同,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在养护方面,规定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在治超方面,建立跨区域治超联防联动机制,通过统筹布局检测站点、加强信息共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多种举措,进一步提升区域治超的实践效果。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9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
3.《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行政应诉工作的各项要求进行了规范明确,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扩展细化。
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和工作机构。《规定》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明确了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
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对标更严要求、更高水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设定了更多内容,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进而带动各级行政机关持续提升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
提出“三合一”活动的工作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活动自年开展以来,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得了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奖”。为复制固化制度经验,扩大法治宣传效果,《规定》对“三合一”活动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细化诉讼关键环节的工作要求。《规定》在总结评估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全流程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诉讼代理人的确定和职权权限、应诉材料的准备、应诉材料的提交、笔录核对、案件归档等进行了细化要求,对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制作、经复议案件举证工作的内部分工、庭审发言、行政赔偿等进行了操作指导,以切实规范应诉工作流程。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规定》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探索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法参与行政争议调解。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意见》按照《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精神,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理念,从企业和群众的感受度、满意度出发,定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发力方向,对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推动在新兴技术应用、监管场景开发等方面取得突破,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意见》提出,力争用2-3年时间,事中事后监管理念进一步强化,政府坚守底线、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规范自治、社会共同参与、法治保障健全的监管格局基本形成,以综合监管为基础、行业监管为支撑、社会协同监管为依托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完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全面提升,市场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富活力。
(一)江苏省:
1.《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省长吴政隆签署省人民政府第号令,公布《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将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省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的规定,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2.省政府出台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意见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属地为主、综合减灾原则,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融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纳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履行好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能;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分级负责的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将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纳入各级综合科普体系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气象等科普场馆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发布时效,实现新闻媒体、应急广播、通信运营企业与预警发布平台联动;落实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预警发布到村到户到人;建立精准推送的分众化智慧气象服务业务,强化民生保障气象;聚焦美丽江苏建设,增强气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开展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观测,开展气候变化背景下的生态气象监测和风险预警、生态气候承载力评估、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影响评估等,加强生态质量和生态功能修复气象监测评价,将气象环境监测预报预警纳入到全省大气环境监测体系。
《意见》还强调,要发展现代气象业务,加快科技创新,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加强气象关键技术攻关,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域多尺度数值预报模式,加快高性能计算、云计算、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加快培养气象科技领*人才,培育基层气象预报服务首席专家和综合气象业务带头人。到年,实现重点领域气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双倍增”。
各市、县政府要将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研究制定江苏省“十四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气象领域可持续稳定的地方财政投入保障和扶持机制;深化与中国气象局的合作,发挥部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
3.江苏出台新政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
近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涵盖高水平推进开放合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协调配合等5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
推进开放合作方面,提出支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对重大外资新设或增资项目给予奖励,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全覆盖。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提出分类推动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管委会大部门制改革,提高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加大放权赋能力度,深化区域评估改革。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提出全力做好补链强链固链,优先扶持重大研发类项目,开展大数据产业园创建工作,支持建设商务创新区。
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方面,提出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升开发区财政自主权,加大政策性资金投放力度,引进领*人才。
加强协调配合方面,提出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完善考核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开发区予以奖励。
《实施意见》突出分类指导,将国家文件精神扩大至全省经济开发区,并针对国家级和省级不同层级、不同管理类型和发展阶段的经济开发区,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比如,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对处于起步阶段、区域范围相对独立的经济开发区,托管代管乡镇(街道)的经济开发区,以及经过多年发展、产城融合度较高的经济开发区,首次提出了“分类菜单式”改革路径。
《实施意见》突出开放发展,要求开发区在全力稳外贸稳外资的同时,着力提高制造业利用外资比重,提高对外贸易质量。探索建设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对重大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给予奖励,对招商一线岗位人员实行特岗特薪。进一步优化完善综合考评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开发区给予资金支持、优先申报国家级经开区等。
《实施意见》突出改革创新,提出开发区要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扁平化管理,职能机构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管理层级。允许开发区开发运营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发展债券融资。有序推进整合优化,实行“开发区+功能园区”“一区多园”模式。借鉴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经验,推动相关领域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深化开发区区域评估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意见》突出产业升级,提出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平台等创新载体,推动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建设5G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商务创新区。实现开发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率、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三个%”。
《实施意见》提出,优化开发区机构职能设置,根据开发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推动开发区实行大部门制、扁平化管理,强化主责主业,理顺职责关系,重塑体制优势,提升治理效能;坚持“一区多园”的模式,加强区域内平台管理机构的统筹;立足开发区的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科学界定其职责任务,研究谋划改革举措;通过制度创新激发活力动力。
4.我省出台意见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和监管效能
江苏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和监管效能。
聚焦重点领域事项,《实施意见》明确道路交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等15个重点领域共项重点监管事项,涉及13个监管部门35类责任主体,要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主动公示执法信息,完善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扩大音像记录范围,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明事实、准确定性,严格依法给予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
突出从严从重处罚,《实施意见》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明确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较高处罚标准的情形,提升监管威慑力。同时建立跨部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享执法信息、证据材料等,提高监管效率。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从速有效移送涉嫌犯罪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浙江省: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9月24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七件地方性法规分别为:《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9月24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六件地方性法规分别为:《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属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9月24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废止的七件地方性法规分别为:浙江省*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年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9月24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七件地方性法规分别为:《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安徽省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9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人民防空的属性、原则。《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在人民防空基本原则中增加规定,人民防空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民融合发展战略;明确坚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人民防空应当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二是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疏散地、掩蔽场所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服务;三是明确群众防空组织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组织原则;四是明确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三)健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制度。《办法》强化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完善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制度。明确要求:一、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二、重要经济目标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和核心设施,应当建在地下或者有地下备份系统;三、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同时,针对目前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有关防护要求难以落实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管理职能,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开展防护建设等工作。
(四)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控制性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从源头管控;二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并将其人民防空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三是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五)明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一是对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等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二是对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由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三是对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四是对投资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明确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五是对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明确由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
《办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落实维护管理措施等。
(六)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作出了规定。将新技术新手段体现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办法》规定应用新媒体、新技术,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办法》规定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供电企业等单位对通信、警报网建设予以支持和保障的义务;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
(七)加强新型专业防护能力建设。《办法》增加规定了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承担信息防护、心理防护、引偏诱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等任务。明确对信息防护、心理防护、引偏诱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等专业队伍的训练,可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强化新型防护能力的专业训练。
(八)完善人民防空疏散能力建设。一是为了使群众知悉人民防空设施所在,方便战时掩蔽,明确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在实地设置明显标志标识。二是加强疏散地建设,明确规定形成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合理配置的人口疏散和应急避难保障体系。三是为了提高战时疏散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加规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明确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协同训练,城市居民、在校学生应当参加疏散掩蔽训练。
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的决定9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的决定,决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9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9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决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5.《安徽省贯彻落实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号)要求,10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贯彻落实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9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到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河流湖泊、生态环境、城市防洪安全能力显著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品质进一步提升,资源型城市转型取得实质性进展,乡村活力明显增强,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格局进一步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城乡统筹发展迈出新步伐。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渐成规模,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品牌影响力初步显现,现代化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区域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到年,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基本建成,绿色发展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淮河(安徽)目标基本实现,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更加宽裕,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巩固提升,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产业分工协作格局不断巩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全面建成美丽宜居、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绿色发展的生态经济带。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
一是建设水清岸绿美丽淮河(安徽),包括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建设沿淮生态屏障、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等。
二是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包括建设高速铁路网、优化公路运输网络、建设淮河水道、推进交通枢纽建设、构建现代信息网络等。
三是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包括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服务业等。
四是推进乡村振兴,包括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繁荣振兴乡村文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等。
五是构建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包括提升中心城市功能品质、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积极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等。
六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包括聚焦重点区域脱贫攻坚、实施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持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提升等。
七是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包括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加强淮河生态经济带区域合作等。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空间规划引领、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项目支撑、强化合作联动、强化督导评估等6个方面措施。
6.《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等6个方面,20项工作内容、57条改革举措。
《工作方案》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二是全面贯彻国家新部署新要求。三是充分体现安徽创新特色。加快“皖事通办”平台建设,构建企业群众统一办事平台,持续优化完善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着力实现“市场主体和群众找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加快建设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深入实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分类实施“特惠性”帮扶、“普惠性”支持,帮助企业解决产业链供应链、租金税费等方面实际困难。四是持续强化精准调度、跟踪问效。
二、扬子江城市群地方性法规和党内法规及规章、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苏州市1.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号)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做好低收入重病重残特殊困难家庭等边缘易返贫户、易致贫户以及其他因病因残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阶梯递进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日前,苏州市结合本市社会救助实际情况,颁布了《关于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2.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11号)为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和预警信号标准》和《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规定,日前苏州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
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苏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苏府办〔〕号)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号)要求,日前苏州市颁布《关于建立苏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根据通知,苏州市将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号)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
1.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美丽无锡建设的实施意见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对建设美丽江苏作出全面部署。为率先推动美丽中国、美丽江苏在无锡的生动实践,深化拓展“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再出发的丰富内涵,全面展示美丽无锡的现实模样,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日前,无锡市就扎实推进美丽无锡建设提出《关于扎实推进美丽无锡建设的实施意见》。
2.关于印发《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民宗规〔〕1号)为进一步规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活动,把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正确政治方向,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无锡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常州市
1.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常政发〔〕号)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支撑。为抢抓国家和省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大机遇,推进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加速落地,为常州市科教明星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特制定《关于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88号)为推动常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常州市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常州市特制定《常州市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常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设备等研发、生产、运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3.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发〔〕号)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抢抓集成电路新一轮发展机遇,促进常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打造工业智造明星城,日前常州市特提出《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
——南通市1.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绿化养护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81号)为切实强化城市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市区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日前南通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14号),特制定《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绿化养护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79号)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泰州市1.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45号)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46号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规定,日前泰州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印发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3.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4号)为规范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法规规章,并结合泰州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长三角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课题组主要承办单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务部,责任人:贾政和,责任编辑:管雨昕、李善战)
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供稿
主任:张华民
常务副主任:张艳峰[汇丰锦律所团队]
总编辑:李君君
责任编辑:翁佳华[宁灵团队]
编辑/排发:翁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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