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鹤庆警方消息:段某是鹤庆县金墩乡的一名村民。近几年来,她家用于养蚕的桑叶每年都被喷洒灭害灵,致使她家遭受了不少损失,迫于无奈,她在田间安装了摄像头。今年7月,她家的桑叶又被喷了灭害灵,她通过调取视频,确定了违法人员,并立即报警。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杨某进行传唤,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因日常纠纷便对段某家的桑叶喷洒灭害灵的事实。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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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图、文:鹤庆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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