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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21 11:03:00

文化部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1日施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第34号部长令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制度框架内,立足演出市场的发展实际,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演出市场管理的基本经验,从操作层面上对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较好地体现了条例关于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三贴近”,坚持改革、发展、创新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体现了高效便民、权则统一的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和程序,并根据条例关于中外合资演出单位中方投资比例不应当低于51%、中外合作演出单位中方应当拥有主导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以有效引导演出领域对外资的有序开放。实施细则明确了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的权利。细则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并规定: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分支机构的演出经纪人员,在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和内地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人员同样的待遇。实施细则明确了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资金条件。为鼓励公平竞争并解决涉外演出中的“卖批文”问题,新条例取消了演出经纪机构的涉外与非涉外的资格区分。在扩大主体开放的同时,为确保涉外演出的规范有序,新条例规定: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为使这一规定具有操作性,细则规定: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提供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并列举了可以证明其资金能力的文件,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项目时,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性演出的行为规范。打着公益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特别是义演不义的问题是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对募捐义演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鉴于近年来各类庆典演出以及以各种公益性的名义举办演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细则规定:举办募捐义演或者以公益性名义举办演出,如需通过细则规定的方式进行演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细化了募捐义演收入及必要成本开支的项目,强化了对募捐义演的后续监管措施。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演出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等方面的职能,明确了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在建立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制度、促进演出经纪活动规范发展方面的职能。细则规定: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实施细则还对假唱、假演奏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并明确规定,假演奏和假唱一样,将依法受到严肃处理。作为条例在操作层面上的有效补充,实施细则必将为条例的贯彻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必将和条例一起,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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