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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1 17:09:00
                            

自家的树木

是不是自己说了算

究竟能不能砍

很多人对此表示疑问

有人认为既然是自家的树

那当然可以想砍就砍

想卖就卖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近日

四川省沐川县一男子

就因砍卖自家野生树木被公诉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出售自家树被公诉

事情发生在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张某某是当地的村民。年11月20日,张某某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某。年10月4日,廖某某雇请工人将该株桢楠树无证采伐。

经过专业鉴定,这株被砍伐售卖的桢楠树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立方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显示,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月7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案件起诉书。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该案中的桢楠树买家廖某某也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规定上的障碍。

而砍伐、出售、收购桢楠树后被追究刑责也并非孤例。年,四川省邛崃市一名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树卖给任某,构成“非法采伐”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年7月回复“自留地人工种植的桢楠树是否可以砍伐和出售”时也曾提醒,楠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并按照批复处理采伐。

其实最近几年,砍伐自种树被判刑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他人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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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砍伐自种树棵被判刑,究竟冤不冤?律师解读三大争议

该案在网上引发争议,很多人认为,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为什么要被提起公诉呢?来看律师怎么说。

争议一

有网友认为,桢楠树是张某某自家的,属于其私有财产,为何不能采伐呢?

对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

村民对自留地或者自留山有使用权,享有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种植林木的权利,但是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就是说,涉案树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私人不能随意采伐。

其实,对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保护并不区分自家或者“公家”。现实生活中,不排除人们在自家田地或者山林里种植相关珍贵植物,或者自家山林中生长有珍贵濒危野生植物。要是豁免出卖自家珍贵植物行为,无利于全面保护野生植物。

争议二

不少网友存疑,如何判定自留地内的树木是否属于可以采伐或出售的范围?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说:

自留地或自留山上人工种植的林木,如果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处理,否则就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至于如何判定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生长的树木是否属于可以采伐或出售的范围,则需要比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来进行确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处置。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则表示:

自留地或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一般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有些村民的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可能自发生长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这是不能随意采伐的。如果对于是普通树木还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拿不准,可以咨询林业主管部门。另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争议三

也有网友不解,张某某仅出售“一株”桢楠树,售价元,数量少、价格低,这也触犯了法律?

对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非法采伐或者出售一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可以立案追诉。而至于非法采伐或者出售多少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利多少,是量刑的考虑因素。

针对有些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本着惩治与教育并举的政策,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具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2立方米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

此事件具有警示作用

出售自家的一株树木就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虽然该事件在很多人看来有些不可思议,且认为这一惩戒措施过于苛刻,但纵观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为人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过分,这样的处理也能形成警示作用。

之所以对珍贵野生植物采取如此严格的保护措施,主要在于这些植物均属于珍贵、濒危物种,且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或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如果采取宽松的保护措施,放任人们可以随意处置珍贵野生植物,显然无利于对其形成保护作用。因为一些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存活数量本就不多,甚至全世界只有几千株,任由人们一株一株肆意“蚕食”的话,其很可能会灭绝。

当然,根据有关规定,人工培育的珍贵物种并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保护对象。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非处置自己财物就不会构成犯罪,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家普通树木的也会触犯法律。

此事件中的行为人具体如何判处,还有待当地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决定。但无论如何处理,都不妨将其作为典型事例广泛宣传,让更多人认识到随意处置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危害性和法律风险。

近年来

乡亲们私自砍伐自种树木

获刑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也反映了部分地区

农民法治观念薄弱

此次事件

无疑是一堂深刻的普法课

相关部门也不妨

加大以案释法力度

采取巡回法庭、普法栏目剧等

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

增强大家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来源|光明网、南方农村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紫牛新闻、澎湃新闻、每日时评

原标题:《农民出售自家树木被公诉,为何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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