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简称“黑名单”)提示公告如下:
一、列入的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列入的后果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企业将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有关部门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三、不列入的方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不被列入“黑名单”。具体办事指南及相关文书,请到省工商局网站办事服务栏查询并下载(网址: